劳动合同

  昨天公司把劳动合同发给了我们,让我们看一下,如果没有意见就签。我仔细看了一遍,发现权利义务倾斜太严重了。大部分条款规定的都是公司的权利,我们的义务。其中最甚的一条是:如果我们提前解除合同,每提前一个月,需要赔偿公司上年度最后三个月平均工资的50%,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签三年的合同,而只干一年就辞职的话,我这一年挣的钱全都要还给公司,甚至还要倒贴。

  该条款既无法律依据又极不合理。雇员提前离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其中一种是因为客观情况,例如夫妻两地分居,其中一人便要换个工作,这种情况一般与单位无关(其实也有一定关系,因为在其他条件都不多的情况下,肯定是工作不好的那个人辞职);还有一种情况是,个人能力一般,却认为自己很强,不满意公司的待遇,所以要辞职,这种情况一般也与单位无关。而最多的情况是,公司提供的待遇确实不好,与员工的能力不平衡,这种情况下员工辞职往往就是因为公司的原因了,为什么还要让员工交违约金呢?怎么能让员工承担公司的过错呢?当然,合同签定初期公司的待遇和员工的能力基本是平衡的,因为公司提供的待遇当然不会高于员工的能力,反过来如果公司给的待遇低于个人能力很多,我们也不签这份合同。但是,随着时间的推移,多数员工的能力都会提高,经验也在不断丰富,但公司待遇的提高却很难与员工能力的提高成正比,于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,当这个矛盾达到无法调和的时候,员工就会辞职。再说,有损失才需要赔偿,而员工辞职只要提前提出并处理好自己的工作,一般是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支付赔偿金(或者叫违约金)是没有道理的,更没有法律依据。反而《劳动法》规定了,如果因为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或公司裁员等原因解除合同的,公司应该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,但是我想绝大多数公司的劳动合同里不会有这一条吧。

  虽然这个条款极不合理,但是劳动合同中的类似条款在中国企业中是很普遍的,原因就在于在这个人口众多、竞争激烈的社会,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,你不签别人会签,因此这样的条款也就可以堂而皇之的登上合同了。如果所有的劳动者能联合起来,维护自己的权益,只要有这样的条款就不签,那么,合同中就不再会有这样的条款,并且,该条款也不再会成为用人单位所考虑的因素。只是要做到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,只能靠法律制度的建全和社会的监督了。

  不管怎么样,这次我要抗挣一下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如果不删除这个条款,我就不签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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